(安徽省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5月1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是全省退离休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合法社团法人。根据新时代新任务的要求,提出了“服务老同志,关心下一代”新的工作总目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退教协工作的全过程。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本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政治生活和物质文化生活,使他们安度晚年。团结和引导广大会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继续为我省的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余热。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驻所: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中路2号安师大赭山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密切同广大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联系,倾听他们的呼声,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引导退离休教育工作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协助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退离休教职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促进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关心退离休教职工的疾苦,为退离休教职工说话、办实事,帮助特困退离休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全社会尊师敬老。
第七条 发挥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专长,开展“老有所为”工作。组织退离休教职工参与教育、教学和教研、教改活动,发挥他们的参谋、顾问和传帮带作用;组织和引导退离休教职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积极主动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支持配合各级关工委工作,发挥老同志政治立场坚定,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优势,协助关工委搞好“五老”队伍建设,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退离休教职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十条 指导和协调全省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的工作,组织各地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进行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继续做好为退离休教职工免费订阅《安徽老年报》和协助做好旅游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市、县(市、区)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及本会高等学校分会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成立的市、县(市、区)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及本会高等学校分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三条 凡安徽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单位的退离休教育工作者,承认所在的市、县(市、区)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及本会高校分会的章程,有加入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加入所在市、县(市、区)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及本会高等学校分会为会员。
市、县(市、区)可以成立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学校、乡镇(或邻近的若干乡镇)、教育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市、县(市、区)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的分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成立小组。
本会在高等学校设立分会,名称为:安徽省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XX高等学校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高等学校设立分会,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会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由市、县(市、区)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和本会高等学校分会自行规定,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退会应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所在的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基层组织,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联合制、代表制,理事由省有关单位、高等学校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适当人选担任。
本会理事病故;或因患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工作;或没有正当理由,两年不参加理事会全体会议;或已调出教育系统,均视为自然失去理事资格,缺额由原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理事条件,推荐适当人选替补,并经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至五人,理事若干人。聘请若干名在社会上和教育界有影响的领导干部担任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有关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若身体状况较好及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和胜任正常工作;
(五)热心群众工作,有奉献精神;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教育厅、省总工会资助;
(二)团体会员交纳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